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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部:严禁对交通协管员下达罚款指标

   2008-05-07   来源:京华时报   

  昨天(6日),公安部在其网站公布《关于加强交通协管员队伍建设的指导意见》,要求协管员执勤必须有交警带领,并严禁交警及其他管理部门对协管员下发罚款指标。

  《指导意见》指出,各地公安机关要严格交通协管员的招聘录用,招聘交通协管员要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面向社会公开招考,择优聘用。

  交通协管员在交警指导下可以承担的工作有:维护道路交通秩序,劝阻交通安全违法行为;维护交通事故现场秩序,保护事故现场,抢救受伤人员;进行交通安全宣传教育;及时报告道路上的交通、治安情况和其他重要情况;接受群众求助。

  《指导意见》要求,新招聘的交通协管员要经过集中培训并经考试合格后持证上岗。交通协管员上路执勤必须在交警带领下进行,要统一着装,随身携带“交通管理协勤证”。交通协管员服装和“交通管理协勤证”的式样,由省级或地(市)级公安机关统一规范,并与人民警察的服装、证件有明显区别。交通协管员有违法犯罪、严重违纪行为或违反规章制度屡教不改的,要予以辞退。严禁将交通协管员的经费支出与交通违法罚款挂钩,严禁向交通协管员下达或变相下达罚款(收费)指标。

  昨天,针对公安部的新文件,市交管局有关负责人明确表示,本市交管部门肯定会按照公安部的要求来管理交通协管员,而且北京已出台过相关管理办法。

  市交管局有关负责人介绍,早在2005年7月,北京就制定并实施了《道路交通安全协管员管理办法》,其中规定协管员的职责是:协助交警维护路口非机动车、行人交通秩序和道路范围内停车秩序,对违法停放车辆粘贴《违法停车处理告知单》。同时还明确规定,协管员不能对机动车的动态违法行为进行处罚,比如对车辆行驶中轧线等违法行为进行拍照等,如果再出现这种状况并有举报,不但协管员受到相应处罚,还要追究所在单位有关管理人员责任。而协管员粘贴《违法停车处理告知单》时,如果出现以权谋私、索要财物等行为将被交管部门开除。

  链接·北京协管员7禁律

  1.利用岗位职责之便,向交通违法当事人索要钱物、谋求个人私利或为他人违法犯罪行为提供方便;

  2.值勤协管员随意粘贴、更改、撤销《违法停车处理告知单》;

  3.工作中挟嫌报复,对无违法停车行为机动车故意粘贴《违法停车处理告知单》,或对违法停放车辆多次重复粘贴《违法停车处理告知单》;

  4.录入员违反录入、处理的相关规定,私自增加、更改、撤销违法记录;

  5.违反保密规定;

  6.工作期间饮酒或酒后上岗;

  7.打骂当事人。

  协管员以权谋私将开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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