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规范公开发行证券并上市的商业银行信息披露行为,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中国证监会25日公布商业银行信息披露特别规定,该规定自9月1日起施行。
除要求商业银行在定期报告中披露截至报告期末前三年的主要会计数据外,这一新规还把报告期内贷款资产质量情况列为必须披露的内容,包括按五级分类中的正常类贷款、关注类贷款、次级类贷款、可疑类贷款和损失类贷款的数额和占比,以及与上年同期相比的增减变动情况。
特别规定要求商业银行在定期报告中披露贷款投放的前十个行业和主要地区分布情况、贷款担保方式分布情况、金额及占比,前十大贷款客户的贷款余额以及占贷款总额的比例,并披露截至报告期末抵债资产的情况,包括抵债资产金额,计提减值准备情况等。
根据规定,商业银行应在定期报告中披露持有的金融债券的类别和金额,重大金融债券的面值、年利率及到期日,计提减值准备情况,并披露报告期内委托理财、资产证券化、各项代理、托管等业务的开展和损益情况。
新规要求商业银行披露的各类风险和风险管理情况包括:信用风险状况、流动性风险状况、市场风险状况、操作风险状况等。
根据规定,商业银行的对外担保事项,单笔担保金额超过经审计的上一年度净资产金额5%或单笔担保金额超过20亿元的,公司应及时公告。商业银行发生的投资、收购和出售资产等事项,单笔金额超过经审计的上一年度净资产金额5%或单笔金额超过20亿元的,公司应及时公告。
另外,规定要求,利率、汇率、税率发生变化以及新的政策、法规对商业银行经营业务和盈利能力构成重大影响的,商业银行应及时公告政策、法规的变化对商业银行业务和盈利能力所造成的影响。
此项新规施行后,证监会于2003年3月19日发布的《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8号――商业银行信息披露特别规定》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