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3万余人———这是新中国成立60周年以来,北京的烈士总数。清明在即,北京市民政部门首次对外披露这一数据。
大部分烈士牺牲于建国前
“新中国成立60周年以来,北京已批准1万3千多名烈士。”昨天(3日),北京市民政局优抚处相关负责人表示。这是民政部门首次公布这一数字。
“他们多数是为国家而牺牲的。”市民政局优抚处相关负责人介绍,这些烈士大部分是新中国成立以前在战场上牺牲的。其中,有的烈士原籍为北京,也有的是家属在京或牺牲地在京。
硝烟散尽的和平年代,北京也批准过一些“烈士”。其中包括军人、警察、医生等各行各业的人员。2000年北京实施见义勇为条例之后,共有5名见义勇为牺牲人员被批准为烈士。
现行审批烈士的依据是国务院1980年颁布的《革命烈士褒扬条例》。据规定,除军人执行任务外,市民保卫或抢救人民生命、国家财产和集体财产壮烈牺牲的,也可按规定被授予烈士称号。“烈士是最高政治荣誉。”民政部门表示。
烈属抚恤标准建增长机制
优抚处还表示,北京对于烈属的抚恤标准位居全国前列。除给予市政府批准的20万元褒扬金外,烈士家属可获得80个月烈士生前基本工资标准的一次性抚恤。
另外,符合规定条件的烈士父母、配偶、子女等,每月还可享受一定标准的定期抚恤金。现行的定期抚恤标准是,城镇每人每月1278元,农村每人每月831元。
优抚处透露,烈属的定期抚恤金标准已建立了增长机制,根据北京市上年度城镇居民家庭人均消费性支出水平的提高而进行调整。“人们生活水平提高了,烈属们也应该享受更好的待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