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鹿特丹海运公约规则涵港口营运商

   2009-09-24   来源:大公报   

  联合国贸易法委员会(UNCITRAL)制定的《联合国全程或部分海上国际货物运输合同公约》(通称《鹿特丹规则》)今日正式在荷兰鹿特丹进行签署仪式。当新规定生效后,将是首次把港口码头营运商纳入涵盖范围之内,亦提升承运人的责任条款和赔偿规限,因此已引来各地付货人和保险团体的不同回响。

   UNCITRAL已于本周一开始在鹿特丹展开《鹿特丹规则》讨论会,直至今天当地时间中午12时完成签署仪式。有关规则在去年6月完成该草案,目的为取代1968年制定的《海牙─维斯比规则》和1978年确定的《汉堡规则》的条款。

  提高责任 取消免责

  《鹿特丹规则》提高“海运履约方”的赔偿责任,至每单位875特别提款权或每公斤3 SDR,并取消航海过失免责条款,同时将“海运履约方”的涵盖范围推广至任何曾在海运过程中参与处理和看管货物的群体,因此港口营运商的赔偿责任亦需提高至规则的限定水平。现时港口营运商毋须遵守任何强制性国际公约,因此可以在进行处理提单或其他买卖状况时,都可以限制责任至少于以往规则的水平。
 
  新规则首次确立“海运+其他”项目,铁路、公路、内河水上运输甚至是航空运输都包括在内,因此各国可以按照统一的标准规限承运人的责任,各方均获责任限制,不过责任限制比现行的承运人责任限额为高。

   海陆空运输皆包括

  由于新规则转变重大,保赔协会和各地付货人组织均对此抱有不同立场。英国联运保赔协会(TT Club)认为,公约将削减港口营运商现有的自由,未来港口营运商在海运合约上的优势亦不复存在,协议地位亦被遏止。

  美国运输业联盟(NITL)对新规则稍有保留,但欢迎全新的责任条款制度。总干事加蒂指出,《鹿特丹规则》增加承运人对货物的责任,取消航海过失免责条款,亦确保船只在整个航程中保持适航状态,更增加在批量合同中的宽限,上述各项转变均对付货人有利。

  欧洲付货人表反对

  欧洲付货人委员会则已坚决表明反对,该会总秘书长贾格特担心《鹿特丹规则》取代《海牙─维斯比规则》后,对中小型付货人的保护将会减少。亚洲付货人委员会主席吕荣璋日前表示,已成立特别工作小组研究《鹿特丹规则》对亚洲付货人的影响。

  在今次签署仪式过后,文本随后亦会安放在联合国纽约总部,公开予成员国签署。新规定仍须得到签署国本国政府接受和核准,UNCITRAL完成收集20个成员国提交核准书的一年后,有关规则将正式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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