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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鹿特丹规则》对集装箱运输的影响

   2009-10-24   来源:上海瀛泰律师事务所   

  2008年12月11日在联合国大会上通过了《联合国运输法公约》,简称《鹿特丹规则》(The Rotterdam Rules)。《鹿特丹规则》制订的主要目的,是取代现有的三个国际公约,即《海牙规则》、《海牙—维斯比规则》以及《汉堡规则》,以真正实现海上货物运输法律制度的国际统一。
 
  《鹿特丹规则》是一个现代的、统一的包含海上国际货物运输但不仅仅局限于港口到港口的货物运输的国际货物运输公约。除了为门到门似的货物运输提供法律支持以外,公约还包含很多革新性的特征,比如允许电子货物运输记录和一些其他的技术手段来弥补现行的货物运输体制中的漏洞,同时还扩大了承运方对货物丢失损坏的责任限制范围。
 
  该公约制定的重要背景之一就是集装箱“门到门”运输服务的兴起和开展。这种服务不仅涉及海运,而且还涉及铁路、公路甚至航空运输,是多种运输方式协调配合的整体。
 
  现行的海运公约,包括《海牙规则》、《海牙—维斯比规则》和《汉堡规则》,限于公约的定位及其出台的年代,都不涵盖集装箱“门到门”运输,对集装箱运输的调整很不到位。就非海运公约而言,鉴于集装箱运输往往采用多式联运的模式,现行的公路、铁路、航空方面的国际公约也从某些方面对集装箱运输进行了调整,但其适用范围和赔偿制度各异,互相存在着交叉、冲突,不利于集装箱运输法律适用的稳定,不免给集装箱运输的发展带来了障碍。因此,出台一部适应集装箱运输发展需要的公约来调整集装箱“门到门”运输以促进其发展势在必行,这是制定《鹿特丹规则》的主要目标之一。
   
  《鹿特丹规则》在对集装箱运输的影响上,既有专门针对集装箱运输的规定而产生的影响,又有一般性规定如关于承运人的责任基础、免责、责任限制的规定,以及运输单证的规定等而产生的影响。对集装箱运输多方面的的影响中,对集装箱“门到门”运输的影响只是其中突出的表现。基于集装箱“门到门”运输方式在集装箱运输中越来越普遍的现实情况,《鹿特丹规则》对该种运输方式的影响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鹿特丹规则》对集装箱运输的微观影响可归纳为:
 
  1、对承运人的风险与成本、市场地位、经营方式和风险防控产生影响,包括:(1)增强运输活动法律适用的明确性与可预见性,降低法律适用的不稳定所带来的风险,降低承运人的运输成本;(2)制约承运人的谈判地位;(3)促使小型集装箱运输企业转型;(4)促使集装箱运输承运人积极采取保护性措施防范风险。
 
  2、对集装箱运输其他当事方的影响包括:(1)履约方法律地位明确,成本构成相应的发生改变;(2)货方在索赔时的举证责任减轻;(3)更多的“仓至仓”保险合同将出现在海运保险市场,条款也将进一步细化。
 
  3、对集装箱运输业务活动方面的影响包括:(1)与现在同等市场条件下的情况相比,集装箱运输的运价会有所变化;(2)更多的物流公司和货运代理公司包括传统优势在内陆运输的此类公司进入集装箱“门到门”运输市场担当承运人,提单使用值得注意;(3)影响当事人对运输路线的选择;(4)提单的正面记载事项和背面条款受影响转而规定与《运输法公约》相关内容一致的条款;(5)积载检验会大为盛行。
 
  
《鹿特丹规则》对集装箱运输的宏观影响可归纳为:
 
  1、对集装箱多式联运法律环境的影响包括:(1)有助于实现国际集装箱货物多式联运法律制度的相对统一,并将给后续的国际公约以及国内法的制定带来启示,成为其内容上的模板;(2)生效后的公约将逐步取代三大海运公约而成为海运领域新的统一的国际公约,从而改善目前海运领域公约不统一的状况,其实施从不同程度上排除一些单式运输公约的适用,影响有关方的既得利益;(3)有助于推动缔约国物流法规体系的建立和完善,作为缔约国国内法的一部分自动修正其国内海运法规或者促使缔约国对本国海运法规进行修正,填补或者修正缔约国在有关集装箱“门到门”运输中的国内运输区段适用的法律规定。
 
  2、对集装箱运输市场的影响包括:(1)使集装箱运输承运人责任的明确性、可预见性得到增强,使其成本更为可控,同时梳理并协调集装箱“门到门”运输操作中不同运输方式经营者之间的关系,为集装箱运输的发展扫清法律上的障碍,从而将提高集装箱运输的效率;(2)重新平衡集装箱运输市场上船货双方的利益,调整船货双方的市场地位,有助于推动公平竞争,另一方面将影响集装箱运输市场中相关当事方的既得利益,短时间内显得不公平;(3)有助于减少“择地行诉”的情形,从司法救济的角度节约集装箱运输的成本,将节省时间,提高交易效率;(4)将集装箱“门到门”运输作为一个整体加以调整,符合实践中开展集装箱“门到门”运输的业务外延,实现规则的统一,有利于从宏观上对集装箱市场的秩序发挥规范作用,良好的规范有助于淘汰资质不高的集装箱运输参与者,维护良好的市场秩序。
 
  3、对集装箱运输行业的影响包括:(1)行业发展方面,将推动集装箱海运业向现代物流业发展;(2)行业规范方面,促使集装箱“门到门”运输作为一个系统体现出其产业化的特色,行业内的业务方式和相关的单据文件得到规范;(3)行业管理方面,《鹿特丹规则》框架下行业管理的重点最终落脚到对无船承运人的准入管理上,促使政府主管机关在市场准入方面提高无船承运人的经营资质,在行政法层面建立集装箱运输的全局意识,从宏观层面实施统一协调、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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