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拖车行业三年望眼欲穿,铁力诉马士基成马拉松之战

2009-03-12   作者:LOFT

  2006年物流行业最轰动的事莫过于深圳市铁力集装箱运输有限公司将行业巨头——马士基告上法庭,令铁力拍案而起的是马士基在中国大陆地区强制收取的“设备操作管理费”30元。然而此案却一波三折,马士基最先开始使用“拖”的战术,向受理此案的罗湖区人民法院提出管辖权异议,认为此案应属海事法院管辖,接着又以取证困难等原因向广州海事法院提出申请,将开庭时间拖延几个月之久。2006年11月23日,此案终于在广州海事法院深圳法庭开庭审理,审判当日深圳众多运输企业及全国其他港口的十多家行业协会到现场声援铁力,法庭经过3个半小时的审理,决定择日宣判。然而这一择日竟是两年多的时间。期间,拖车协会多次去函给广州海事法院、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要求尽快审结案件,可是每次询问都是石沉大海。2009年1月20日,广州海事法院终于做出一审判决,结果却是裁定本案不属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令期待结果的拖车行业大失所望。

  记者近日从深圳拖车协会了解到,此判决在拖车行业内引起轩然大波,业内人士纷纷要求上诉以维护行业权益。拖车协会负责人表示,“设备操作管理”属于集装箱码头作业的组成部分,马士基利用其在产业链中的优势垄断地位,向承担集装箱陆路运输任务的集装箱运输企业收取管理费用是极其不合理的,增加了国内产品的物流成本,降低了国内企业在国际市场的竞争力,这是对中国货主、货代、集装箱运输企业的歧视性做法。在提起诉讼到等待判决的这三年时间内,马士基又利用“设备操作管理费”的名义向国内拖车运输企业掠走几亿元,拖车行业绝对不会向马士基妥协,他们将斗争到底,切实维护我国道路集装箱运输企业的合法权益。

  广东国欣律师事务所林冰律师认为,铁力诉马士基一案应属人民法院受理的民事诉讼范围,一审判决并无根据。他解释《民事诉讼法》第三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其他组织之间以及他们相互之间因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提起的民事诉讼,适用本法的规定。”但该法并没有直接规定哪些不属于法院的受理范围,通常情况下一般民事争议都属于可诉民事争议,除法律和司法解释有特别规定外。林律师说在《民事诉讼法》中第111条规定有七种情况法院可以不予受理或不得起诉,但是铁力诉马士基一案均不符合这七项,因此一审法院裁定是没有法律依据的。林冰表示即使本案真的不属于受理范围内,依照规定法院也必须在裁定书中进行明确说明或告知,但记者在裁定书中并未看到相关解释。

  一位法律界资深人士也谈到,此案已公开开庭审理,各方当事人也都参加了诉讼,法院不能无视这些程序事实,以不属人民法院受理的范围为由驳回起诉。法院裁决是当事人最后的救济手段,在没有法律特别规定的情况下,法院必须处理当事人之间的民事纠纷。

  据悉,深圳铁力公司目前已将上诉状呈交给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我们期待法院能尽早结束这场马拉松之战,做出一个公正的裁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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