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海事组织及整个航运业都对海盗行为及持械抢劫船只行为甚为关注。任何防止和打击上述行为的举措都与在2002年通过的加强船舶和港口安全的措施息息相关。
下文对海盗行为的描述引用自1982年《联合国海洋法公约》(UNCLOS)第101条:
“下列行为中的任何行为构成海盗行为:
(a) 私人船舶或私人飞机的船员、机组成员或乘客为私人目的,对下列对象所从事的任何非法的暴力或扣留行为,或任何掠夺行为:
(1) 在公海上对另一船舶或飞机,或对另一船舶或飞机上的人或财物;
(2) 在任何国家管辖范围以外的地方对船舶、飞机、人或财物;
(b) 明知船舶或飞机成为海盗船舶或飞机的事实,而自愿参加其活动的任何行为;
(c) 教唆或故意便利(a)或(b)项所述行为的任何行为。”
打击海盗及海上持械抢劫行为的初步行动
国际海事组织正在实施一项打击海盗的计划,这是一项自1998即开始实施的长期计划。计划的第一阶段由处在受海盗侵扰水域国家的政府代表参加的一系列研讨会构成。计划的第二阶段由一系列针对不同地区而进行的评估任务构成。国际海事组织致力于促进旨在打击海盗的区域协定的发展。
在马六甲海峡及新加坡附近海域区进行域合作打击海盗的成功经验表明,各国之间的区域合作对解决海盗及持械抢劫船只问题起到了重要作用。由亚洲16国在2004年11月签订的《亚洲对付海盗及持械抢劫船只区域合作协定》(RECAAP)及在该协定下为便利与海盗相关信息共享而设置的的信息资源共享中心(ISC)就是区域合作的成功案例。国际海事组织希望其他各地区也能建立起类似的区域合作。
逐步恶化的索马里和亚丁湾战乱地区附近海域的安全形势是目前海盗问题的核心。
2009年1月,由国际海事组织在吉布提发起的一次高层首脑会议上,该地区各国政府通过了一项重要的区域协定——《打击西印度洋和亚丁湾海盗及持械抢劫船只行动规则》。该协定认可了该地区严重的海盗及持械抢劫船只行为,并且,在该协定中,各缔约国宣布他们将在符合国际法的前提下,就打击海盗及持械抢劫船只行为尽可能的展开合作。
各缔约国致力于通过一个国家协调中心和信息中心系统进行海盗相关信息的共享和报告,对有进行海盗和持械抢劫船舶行为的嫌疑船只进行扣押,确保对正在从事或意图从事海盗及持械抢劫船只行为的人员的抓捕和起诉,便利对遭受海盗及持械抢劫船只的船员,渔民,其他船上人员及乘客特别是遭受暴力的人员的照顾,治疗及送返工作。
为了协助打击海盗,国际海事组织颁布了由成员国政府和国际组织提交的海盗及持械抢劫船只报告。该报告包括受到攻击的船舶的名称及船舶说明,受袭位置及时间,对船员,船只及货物的造成的后果及船员和岸防部门采取的行动。该报告目前每月发行,并带有季度和年度总结。
国际海事组织已经发布了如下通告:
海上安全委员会第1333号通告:《对各国政府防止和打击海盗及持械抢劫船只行为的建议案》中建议搜救协调中心及安全部队可以采取可行的打击措施。目前该建议案还包括防止和打击海盗及持械抢劫船只行为的区域合作协定的草案。
海上安全委员会第1334号通告:《对船舶所有人、船舶营运人、船长及船员防止和打击海盗及持械抢劫船只行为的指导意见》包括对了船上可以采取的防止攻击的措施,和如果攻击发生,如何最小化船员及船舶危险的全面建议。对海事搜救协调中心处理关于针对船只的暴力行为的指示(海上安全委员会第1073号通告)。
国际海事组织发布了如下针对船只安全报警系统及其他安全报警的附加指导意见:
- 对船舶安全报警系统法律条款的指导意见(海上安全委员会第1072号通告);
- 误报警和遇险及安全的二次报警(海上安全委员会第1109号通告第一次修正案);及
- 对信息优先级和传播安全报警系统测试的指导意见(海上安全委员会第1155号通告)。
2001年11月,国际海事组织大会通过了《对海盗及持械抢劫船只罪调查的工作规则》(大会决议第A.922(22)号)和《防止脏船注册措施》(大会决议第A.923(22)号).
海盗及持械抢劫船舶问题由海上安全委员会和便利运输委员会共同处理。
更多信息
1988年《打击危及海上航行安全非法行为公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