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3-2-1)
第1节 ― 定义和一般规定
A. 定义
1 增加下列定义:
“偷渡未遂者系指未经船舶所有人或船长或任何其他负责人员同意,潜藏在船上或潜藏在被装上船的货物中,在船舶驶离港口前就已在船上被发现的人员。”
“港口系指通常用于船舶装卸、修理和锚泊的任何港口、码头、近海码头、修造船厂或开敞锚地,或船舶可挂靠的任何其他地方。”
“偷渡者系指未经船舶所有人或船长或任何其他负责人员同意,潜藏在船上或潜藏在被装上船的货物中,在船舶离开港口后在船上被发现或在到达港卸货时在货物中被发现,并由船长按偷渡者向适当当局报告的人员。”
第2节 ― 船舶的抵达、停留和离开
2 在2.1 标准中,应增加一条注释如下:
“注:
已经制订了下列便运表格,见附录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