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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修正的《1965年便利国际海上运输公约》2002年修正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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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5年09月29日

(2003-2-1)

  第1节 ― 定义和一般规定

A. 定义

1 增加下列定义:


  “偷渡未遂者系指未经船舶所有人或船长或任何其他负责人员同意,潜藏在船上或潜藏在被装上船的货物中,在船舶驶离港口前就已在船上被发现的人员。”
  “港口系指通常用于船舶装卸、修理和锚泊的任何港口、码头、近海码头、修造船厂或开敞锚地,或船舶可挂靠的任何其他地方。”

  “偷渡者系指未经船舶所有人或船长或任何其他负责人员同意,潜藏在船上或潜藏在被装上船的货物中,在船舶离开港口后在船上被发现或在到达港卸货时在货物中被发现,并由船长按偷渡者向适当当局报告的人员。”

第2节 ― 船舶的抵达、停留和离开

2 在2.1 标准中,应增加一条注释如下:

“注:

  已经制订了下列便运表格,见附录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