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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交通部决定规范海峡两岸集装箱班轮运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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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6年02月13日

  中国交通部日前发出通知,为了加强台湾海峡两岸间之集装箱班轮运输管理,规范两岸间集装箱班轮运输的市场秩序,经营两岸间接集装箱班轮运输的公司和船舶,必须要预先获交通部发给《台湾海峡两岸间水路运输许可证》和《海峡两岸间船舶营运证》。

  通知表示,未取得「两证」的公司和船舶,不得从事经营两岸间的集装箱班轮运输。

  「取得台湾海峡两岸间接集装箱班轮运输资格的经营者,经向交通部备案後,可以通过联合派船、互租或互换舱位等方式经营海峡两岸间接集装箱班轮运输。」

  「未经交通部批准,严禁取得两岸间接集装箱班轮运输资格的经营者向不具备经营两岸间接集装箱班轮运输资格的经营者出租舱位或者用两岸班轮航线的舱位与其它航线的舱位进行互换,也不得以任何方式将其经营资格转让他人使用。」

通知表示,禁止包括:

 (一)将经营权以隐匿方式出让,由其他经营者以原经营者名义从事海峡两岸间接集装箱班轮运输;

 (二)以公开或者隐匿方式将全部舱位包给其他经营者。

  交通部亦公布了一批获准经营两岸间接集装箱班轮运输服务的公司和船舶的名单,并指出,未在公告中列明的航运公司或船舶,不得经营两岸间接班轮航线。

  通告表示,已获交通部批准但尚未投入运营的船舶,其资格将会暂时获得保留,到正式投入服务前再予公告;对涉嫌违规的船舶,其资格将会暂时取消,不予公告,待进一步调查核实并依法处理後,再予恢复并公告。

  另外,交通部表示,从事国际集装箱班轮运输的船舶,可以在同一航次中直接挂靠两岸港口,但不得运输海峡两岸间的贸易货物,也不得运输海峡两岸外贸中转货物。

  通告亦表示,除了在福州、厦门口岸为海峡两岸试点直航船舶提供代理服务的企业需经交通部批准外,凡取得交通部颁发的《国际船舶代理经营资格登记证》的企业,均可为两岸间接集装箱班轮及不定期船舶运输提供船舶代理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