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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海关总署《关于调整<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实施检验检疫的进出境商品目录(2010年)>的公告》(联合公告2009年第13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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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0年01月11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及其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海关总署决定联合对《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实施检验检疫的进出境商品目录(2010年)》(以下简称:《法检目录》)进行相关调整。现公告如下:

一、将食品级冰乙酸(海关商品编号:2915211100)新增纳入《法检目录》,实施进出境检验检疫监管。

二、将部分废物原料(共计12个海关商品编号,详见附件)新增纳入《法检目录》,实施进境检验检疫监管。

三、取消“其它电力控制或分配装置”(海关商品编号:8537209000)、“其他磷酸及偏磷酸、焦磷酸”(海关商品编号:2809201900)的海关监管条件“A”,不再实施进境检验检疫监管(详见附件)。

四、结合2010年海关商品编号调整情况,国家质检总局、海关总署对《法检目录》进行了对应调整。

五、列入检验检疫《法检目录》的进出境商品,必须经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实施检验检疫和监管,进出口经营者持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签发的《入境货物通关单》或《出境货物通关单》向海关办理进出口手续。

六、本公告自2010年1月1日起施行。

附件:2010年《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实施检验检疫的进出境商品目录》调整表

附件.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