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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公布第三批船舶交易服务机构名单的公告交通运输部公告2011年第10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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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2年02月06日

  根据我部发布的《船舶交易管理规定》(交水发[2010]120号,以下简称《规定》)及《关于贯彻实施<船舶交易管理规定>有关事项的通告》(2011年第4号,以下简称《通告》)要求,按照适度集中、便利交易、公平有序的原则,结合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船舶交易市场布局安排方案,经研究,现将符合《规定》及《通告》条件的第三批船舶交易服务机构名单公布如下:

  各船舶交易服务机构应当提供公开、公平、公正的交易环境和便利的交易条件,保障船舶交易依法进行,并接受相关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各船舶交易服务机构应当向上海航运交易所及时报送本机构的船舶交易信息。各船舶交易服务机构不得从事船舶交易经纪活动,船舶交易服务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不得泄露交易方的商业秘密,并不得有《规定》第16条所禁止的船舶交易行为。
  
  交通运输(港航)、海事等管理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应维护船舶交易市场的公正性,不得以任何方式参与船舶交易营利性活动。
  
  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会同相关管理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采取有效措施,加强对船舶交易的监督管理,依法查处违规行为,维护船舶交易秩序,保护交易各方的合法权益。
  
  我部将继续加强船舶交易市场监管,建立船舶交易服务机构的定期检查及诚信服务管理制度,保障船舶交易市场规范、有序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