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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检总局 外交部 公安部 交通运输部 商务部 国家卫生计生委 海关总署 国家旅游局 中国民航局联合公告2016年第48号(关于防控安哥拉、刚果(金)等国家黄热病传入我国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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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6年06月12日

【法规类型】其他部委文件
【内容类别】综合类
【文  号】质检总局公告〔2016〕48 号
【发文机关】 质检总局 外交部 公安部 交通运输部 商务部 国家卫生计生委 海关总署 国家旅游局 中国民航局
【发布日期】2016-5-19
【生效日期】2016-5-19
【效  力】[有效]
【效力说明】
 
  据世界卫生组织(WHO)5月 20日报告,自 2015年12月以来,截至 2016年 5月 19日安哥拉共发现 2420例黄热病疑似病例,其中确诊736例,死亡295例;刚果(金)共确诊44例黄热病病例,死亡21例。为防止黄热病传入我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现公告如下:
      
   一、来自安哥拉、刚果(金)等国家的满9个月龄以上的人员,入境时应当向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出示有效的黄热病预防接种证书。对无有效黄热病预防接种证书的人员,要求从离开该国时计算,实施6日居住地公共卫生观察。
       
  二、来自安哥拉、刚果(金)等国家的人员,如有发热、黄疸等症状,入境时应当主动向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口头申报,配合开展体温监测、医学巡查、采样检测、隔离留验等入境卫生检疫工作。如在入境后出现上述症状,应当立即就医,并向医生说明近期的旅行史,以便及时得到诊断和治疗。
      
  三、来自安哥拉、刚果(金)等国家的交通工具和集装箱应当经过有效的灭蚊处理。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对来自该国的交通工具、集装箱应当严格进行检疫查验;对没有灭蚊处理证明,携带蚊虫的,立即监督实施灭蚊处理。
       
  四、口岸运营单位应严格监测和控制蚊虫密度,采取各项有效的措施灭蚊,清除蚊虫孳生地,降低口岸蚊虫密度。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应当加强口岸卫生监督,确保口岸有效降低蚊虫密度,防止黄热病通过蚊虫传播。
       
  五、前往安哥拉、刚果(金)等国家的人员应当向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及其国际旅行卫生保健中心咨询有关情况,或登陆质检总局网站(http://www.aqsiq.gov.cn)卫生检疫专栏、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网站(http://www.chinacdc.cn)查询相关信息,提高防病意识,并应当至少提前 10天到国际旅行卫生保健中心接种黄热病疫苗,防止感染黄热病。
       
  六、黄热病是蚊媒传播疾病,潜伏期约3至6天,症状主要为发热、头疼、腰骶部和下肢疼痛、肌痛、恶心和呕吐等,重症患者可出现黄疸、肝脏肿大、蛋白尿等症状。前往黄热病流行区需要提前 10天接种黄热病疫苗,并且在旅行时注意防蚊、灭蚊,避免被蚊虫叮咬,一旦发现上述症状,要立即就医。
       
  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生效,有效期 12个月。后续发生黄热病病例的国家和地区,按照本公告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