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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国际贸易游戏规则 绍兴小公司与大银行打官司

   2008-03-05   来源:   

  本来要亏损近140万元,发了两张律师函后,挽回了60万元的损失。近日,绍兴县一家纺织品进出口公司老总李先生就碰到这样一件国际贸易纠纷,通过国际贸易游戏规则,他成功维护了自己的权益。

   111万美元的业务纠纷不少

  2006年9月,李先生接到了一笔出口到美国的纺织品订单。9月14日,香港一家商业银行签发了以李先生公司为受益人的信用证,信用证金额为111万美元,约定运输方式为分批海运。但第二批面料运出后,境外客户就扣付了8万美元货款,理由是产品有质量问题。

  李总看到形势不妙,也马上决定暂停发货。经过双方协商,李总同意今后另行赔偿对方“质量损失”70万元人民币,下一批货物由空运出境。对方客户也承诺,尚欠的8万美元今后择日支付。

  2006年12月4日,香港银行对信用证作出了修改,将货物运输方式改为空运。收到信用证修改函后的次日,绍兴公司就将货物空运到了美国,并承担了约50万元人民币费用。但李总去银行议付时,银行却将其中的18万美元扣留了,理由是交付日期超过了指定的装船日期。

  原来,在密密麻麻的信用证英文条款中,隐藏了这样一个条款:如果逾期装船,每米扣款1美元。眼看情况越来越不对劲,李总于是亲自飞到了境外,去与客户谈判。但客户竟提出再扣除2万余美元的测试费后,一次性付清余款。

   两封律师函彰显国贸规则力量

  “才300万元的业务,公司损失了50万元的空运费、70万元的‘质量赔款’和2万美元的测试费,实际损失近140万元人民币。”等李总从银行里拿出打了折扣的货款,觉得这笔生意做亏了。他于是找到了浙江越光律师事务所的涉外律师魏德祥。

  魏律师仔细审阅了全部的外贸单证后发现,双方达成最后协议时,没有就银行扣除的18万美元作出约定。按照国际信用证法律规定,贸易客户之间达成的协议安排,不影响银行与信用证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这样,境外客户虽然与李总达成了最后协议,但是李总公司仍然有权就银行的无理扣款提出索赔。

  此外,香港银行在修改运输方式时,没有重新指定新的空运日期,并将其理解为执行原定的船运日期。但魏律师却认为,这应视为交货日期不受限制,故李先生的公司没有逾期交货。

  于是,去年8月27日,魏律师出具《律师函》,指出香港银行扣款行为违反了国际贸易法的有关规定,责令其将扣款立即无条件退还给李先生的公司。律师函寄到了位于香港九龙的开证银行后,银行也马上回函了,声称自己扣款并无不当。9月12日,魏律师出具了第二封律师函,驳斥了银行的复函理由,表示如果不获解决,当事人将提起国际金融诉讼。

   小公司不必怕国际贸易纠纷

  两封律师函发出后,一向趾高气扬的客户急了。境外公司在一个月内连着发了三封传真给魏律师,要求暂缓提起对银行的起诉,并表示将与李总协商货款问题。原来香港这家银行也意识到了自身在信用证操作上的失误。为了避免官司败诉的风险,银行向客户要求妥善解决这起纠纷。

  去年11月,对方公司派人来到了绍兴,与李总就货款再进行一次协商。最终双方达成协议:对方公司退还绍兴公司60万元人民币,绍兴公司不起诉香港银行。

  魏律师指出,现在很多公司都有出口业务,但是每当发生纠纷时总是忍让,任由外方客户提不合理的要求。但实际上,这些公司只要充分利用国际贸易游戏规则,也能从不利境地中挽回相应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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