韩国最高法院第一庭26日终审维持原判,以违反《海洋环境管理法》的罪名各处中国船籍(见备注)货轮船长及船员4人和一家香港航运公司罚金3000万韩元(约合人民币17.8万元)。
该公司旗下“Inspiration Lake(迪欣湖)”号货轮2017年从中国太仓港出发,在驶往俄罗斯的东方港途中撞到正在庆尚北道附近公海漂流的韩国渔船,造成渔船上的1000升船用柴油和120升润滑油泄漏,被韩国检方提起公诉。被告人抗辩称,韩国对在公海发生的事故没有管辖权,但一二审法庭据《联合国海洋法公约》认定韩国对专属经济区内的海洋污染案件拥有管辖权,并指出被告人从事发起至今没有采取防止和减轻上述严重海洋污染的措施。
韩国《海洋环境管理法》只允许对外籍海洋污染过失犯判处罚金刑,无法处以有期徒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