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们公司是2006年10月18日开始筹备的。在2007年3月6日拿到了营业执照,并于当月取得了交通部核发的港口作业许可证,表示我们可以进港口从事理货业务。同时我们按照程序向南京口岸委、南京港管理局和南京港口集团发了开业函。3月30日,南京港口集团公司召集南京地区的船舶代理和货运代理公司负责人开会,在会上针对我们公司提出了一个‘三不原则’,一是不安排委托南京中联理货的船舶靠岸,二是不给南京中联开展理货工作,三是不准南京船代、货代公司给南京中联业务。
受翰祥物流的委托,我们公司去龙潭港提取从上海发来的25个集装箱,龙潭港码头方面表示,集团有明确规定不给提。为维护客户的利益不受到损失,公司当天下午4点被迫撤单。
受比利时收货方的委托,该公司到停泊在龙潭港天宇码头的某外籍货轮上进行正常的理货业务,到20日早上9点,在完成40%的业务时,码头突然停止吊机装船,向船长提出以中联理货的理货员无条件离开船舶作为复工的唯一条件。12点45分公司人员被迫下船后又被码头保安和调度赶离港口。我们公司在开业后,未能在港口内正常地完成一笔理货业务,直到今天依然如此。我们是合理合法、证照齐全的公司,在港口从事理货业务完全是正当合法的。
他们这种行为完全是不正当的竞争手段,其目的就是维护他们自己的理货公司,实现垄断经营。这是违法的。毕竟我们还是要进入港口才能做业务,所以事件发生时,我们考虑到港口稳定发展的大局,每次都是主动避免正面冲突,及时撤离,事后又多次和港口方面进行交涉,但都没有结果。事已至此,我们只能考虑诉诸法律,通过法律手段解决问题了。